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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2〕23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现开展第五批全国、第四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遴选工作,计划在我省范围内遴选28名全国、35名河北省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以师带徒方式传承学术、培育人才。现组织遴选指导老师和学术继承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遴选条件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医药卫生系统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

  符合条件的河北省名中医可优先遴选为指导老师。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遴选条件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曾参与全国前四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五批全国和第四批河北省继承工作的继承人;曾参与河北省前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四批河北省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但可以作为第五批全国继承工作的继承人。

  二、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并填写第五批全国或第四批河北省指导老师申报表,推荐3至4名继承人,经所在单位推荐后报当地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确定第五批全国和第四批河北省指导老师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继承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第五批全国或第四批河北省继承人申报表,经指导老师同意、所在单位推荐后报当地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并统一组织中医药经典理论考核。根据继承人与指导老师双向选择意愿和考核成绩,由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为同一地区。

  三、其他事项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工作,是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希望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条件进行遴选。

  (二)未被确定为第五批全国指导老师的候选人,将根据本人意见,确定是否纳入第四批河北省指导老师候选人进行遴选。

  (三)《指导老师申报表》和《继承人申报表》(详见附件,可从河北省卫生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http://www.hebwst.gov.cn)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务于2012年5月11日前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郭立芳; 电话:0311-85989760;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邮编:050051。

  附件:
  1、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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