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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十堰银监分局关于十堰市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存贷比和资本监管方式。全市银行业机构要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调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鼓励银行机构将更多的经济资本配给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对地方法人机构发放的单户500万(含)以下中小企业贷款,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在其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允许视同零售贷款处理。
  (三)进一步提升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能力。全市银行业机构应适当放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尽职免责的标准和条件,强化合规操作、尽职免责意识,支持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和创新。
  (四)进一步放宽信贷审批发放管理权限。全市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精简业务流程,争取更宽松的信贷审批权限,力争做到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下放至支行。
  (五)进一步完善政银企三方协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开展微贷进社区等活动,实现银行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充分对接。对管理到位、运用规范、资本金充足的担保公司,担保系数可以扩大至10倍。要进一步完善科技贴息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以及社区贷款等特色信贷功能,不断提高金融辐射范围与服务深度。市银行业协会主导推动在县市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俱乐部,推动银银、银保、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授信服务,确保全市范围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俱乐部平台享受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六)进一步推进银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驻市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网点,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密集聚集区新设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支行,提高金融服务宽度;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提升融资功能;鼓励法人银行机构在县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做大县域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信贷扶持力度,有效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七)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全市银行业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特点,探索推行产业链融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要积极运用“网贷通”,方便小型微型企业自主、灵活使用信贷资金。要充分运用订单融资、福费廷、展业通等信贷产品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需要,不断完善联保贷款、“公司+小型微型企业”、“公司+个人”等信贷方式,有效提升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能力。要探索建立微贷工厂,培养微贷客户经理,实行单独客户认定和信贷评审,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营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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