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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
(沈教发〔2012〕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根据市人大《关于印发<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沈人大发[2011]1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工作形式,加强工作力度,把握宣传重点,增强学习实效,坚持依法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扎实学习,使全系统教职工完整、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深刻内涵、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2.通过广泛宣传,使《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尽人皆知、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通过深入贯彻,全面落实《条例》有关要求,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义务教育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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