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市公安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组织、指导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现代园区、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会务、机要、宣传、信息、督查、信访、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拟全市有关林业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扶持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投资、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林业非税收入征管,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市以上林业资金,负责林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承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