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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家长、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

  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第六章 民族寄宿制教育和双语教学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族寄宿制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在资金投入、教师及工勤人员编制方面予以保障。对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寄宿制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寄宿制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双语教学,加强对双语教学的管理和教研工作,不断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学校,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和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各学科采用民族语言文字教材教学,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或者各学科用汉语言文字教材教学,同时开设民族语言文字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教材编译机构的建设。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定,按分担比例落实农村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采取州、县财政按比例分担方式,落实教师工作周转用房县级配套资金,分期分批解决教师工作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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