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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疾病预防和控制,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

  卫生、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接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捐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理权限依法聘任。

  校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实施学校管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加强对校长和其他学校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居住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建立教师培训中心。初级中学的教师培训教育主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小学教师的培训教育主要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鼓励州内高等教育学校支持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配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完成师资培养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落实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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