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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应当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举办。小学和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设置,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政府所在城镇的初级中学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均衡配置区域内教育资源,调整并实施学校布局规划。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新建居民区和牧区定居点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在运动场地、实验室、艺体设备、教学仪器、图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应当保证教育教学需要。

  第十九条 新建设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和建设标准;学校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并成为当地群众抗灾避险的公共安全场所。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在已建的工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规划和修建学校;在学校周边新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有收费性质的实验班、特长班。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乱收费用,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机制,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明确责任,适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学生避险演练,积极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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