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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3.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需政府实施调控措施的情况下,给予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4.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方式
  (一)整合建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不变的“三不变”原则,整合现行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补贴、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省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等6个省级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二)加快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整合或新设等方式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要结合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5号)要求,在认真梳理当地现行用于扶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储备的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价格补贴资金情况的基础上,整合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也可另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三)适时充实价格调节基金内容。在整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当结合财力状况和价格调控形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应急资金,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后备资金,主要用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出现异常上涨时政府进行价格调控。
  四、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一)强化督查,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市、县(市)要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把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作为稳定物价的重要手段加以落实,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各市所属区是否单独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市、区)应将建立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省里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情况的专项督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政府将予以通报。
  (二)规范管理,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有序运行。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将本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各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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