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12〕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财产抵押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金融机构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由于我省各地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不尽统一、登记管理工作不尽规范,这既给市场主体抵押融资造成了不便和安全隐患,也带来诸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
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调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部门对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当抵押合同无法履行或发生纠纷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有关部门对有效的登记和评估都要予以认可,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拍卖等手续,不得以不在本部门登记为由设置障碍。
二、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
《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在此期间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三、明确一个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各市、县(市)政府应当于2012年12月底前在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并在当地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各市、县(市)政府的规定,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不得干涉。除此之外,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押物的登记,继续由
《担保法》已明确规定的登记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