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环保事业新发展。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探索制订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体系,纳入各地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超标排污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严肃追究责任。
(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切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保财政安排用于保护环境的支出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所征收的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各地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市(州)、县(市、区、特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化要求、覆盖全省的环境监测体系。围绕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跟踪和发现环境风险隐患。加强全省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州)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机构,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继续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体系建设,建立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的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效率。加强环境保护高端人才的开发、培养和引进,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和参与环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