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规范中药市场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合理优化现有中药供应链,积极推进中药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规范中药市场准入管理。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学术交流
(十八)加快中医药文化普及和文化传播。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知识,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开展对中小学校学生的中医药知识教育,深入挖掘湖州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
(十九)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各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大力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中医文化理念。
(二十)加快中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医药学术团体建设,办好中医药学术刊物,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区域间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的影响力。加强与兄弟城市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积极吸引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开发。
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宣传、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监管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