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湖政发〔2012〕5号)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继承创新、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结合的原则,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把发展中医药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成果,到2015年,健全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机构更加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争取把我市建设成区域性中医药疾病防治中心和中医药人才培养重要基地,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三)合理规划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湖州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骨干,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诊疗服务网点为基础,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以多种形式举办如名中医馆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中医医疗机构,并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