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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意见

  三、工作措施

  (一)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对主要工业产业集群各排出3-5家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兼并重组,在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有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有关费用给予一定减免;鼓励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并购贷款予以利率优惠,对大额融资需求,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技术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实行零土地技改,集群龙头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和场地进行产品、工艺、设备的改造提升(不包括分期实施项目),对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加快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要求,重点选择产业集群内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培育扶持,积极争取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集群龙头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整体上市、投资控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推动集群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南太湖精英计划”海外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对引进后实施产业化项目,并取得实绩的团队,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对企业业绩取得新突破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加大表彰奖励的力度。对龙头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并提供相应的人才专项住房,协助解决户籍、子女入托或就学等问题。

  (二)延展提升产业链。对集群内企业向产业链两端延伸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给予资金奖励,需要融资贷款的,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鼓励集群内企业提升产业层次,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研发提升,对发展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目标要求和我市产业目录导向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支持,在用能上优先保障,原则上不安排避峰让电。对重大的建链、补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并给予适当的财税等政策扶持。

  (三)注重强化品牌、标准化和质量。推动区域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区域性品牌或称号,给予牵头组织申报机构一定的经费补助。引导、支持集群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对新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当年行政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加大对集群内企业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和分析评价,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不断完善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适度向产业集群倾斜,每年至少给予1个名额,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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