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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场内重要食用农产品(肉类、活鸡、豆制品、粮油、熟食、水产品、茶叶等)及食品100%建立索证索票制度,100%建立供货商台帐,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帐,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2、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的《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签约率为100%。
  3、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100%签订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承诺书,并由市场统一向社会公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按规定建立质量检测机构,农贸市场推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4、标准化菜市场应当按照要求使用食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同时利用追溯系统做好猪肉、活鸡、蔬菜、水产品、牛肉、粮食等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5、市场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法定(如QS准入标志)要求,不得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售食品(食用农产品)。
  6、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场地、设施、人员和规章制度等要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7、场内经营者按照保证质量的要求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8、场内经营者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9、场内经营户对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主动下架退市,并追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10、市场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公布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事故通报,及时清退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建立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退市台帐,并保存两年。
  11、近一年内,市场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市场出售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或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而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事故)或因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
  四、治安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市场认真签订年度治安承包责任书,与场内经营者及其他从业人员100%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
  3、市场建立健全进场人员档案,收集掌握市场各种从业人员的信息资料(如身份证等),必须底数清,身份明。
  4、市场内设立综合治理工作站,公布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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