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盖章后送区科委服务窗口(莘建东路201号内)。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计划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网上评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会。网上评审结束后,区科委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委),对网上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行政审核。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立项名单。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0万元;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9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80万元。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为初创型企业,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2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7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七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科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每年三月底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跟踪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六条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项目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80-5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5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
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超期一年以上时间验收。
(二)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同类项目。
(五)涉嫌恶意骗取项目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经费,且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5:
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闵行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的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人民政府设立“闵行区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凡是在闵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为闵行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均可申报,其中项目第一完成单位须注册在闵行区。
第四条 闵行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闵行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区长、区科技顾问团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审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闵行区科技进步奖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闵行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 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五项,二等奖不超过二十项,三等奖不超过三十五项。奖励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类、民生科技类项目。
第八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
技术开发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项目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500万元以上,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项目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或利润300万元以上,对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项目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对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民生科技类项目是指在现代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防灾减灾等科技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民生科技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两年以上,其主要研究论文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两年以上,其主要研究论文在国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在行业得到应用两年以上,在国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了论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申报闵行区科技进步奖须由下列组织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三)区级专业技术协(学)会等组织。
(四)两位或以上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
(五)经区科委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闵行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闵行区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有两个或以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权利人同意申报闵行区科技进步奖的证明原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同一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闵行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第十三条 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须隔一年才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