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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
  鼓励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科技项目服务。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科技项目提供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对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20%的奖励;对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10%的奖励。
  科技中介机构入驻本区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为区内企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占其年度服务总量的20%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加强孵化器建设
  加强专业孵化器的功能建设,着力构建孵化器的创新服务平台,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给予相应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创业企业房租给予相应补贴。
  (四)奖励科技成果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业100%的匹配奖励。对区域内主持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凡获得区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相应奖励。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五)鼓励科技人才集聚闵行
  对在本区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政府通过市场回购等方式,在科技园区附近建立和发展一批闵行区人才公寓,为本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核心研发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优惠居住服务。
  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在子女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六)加强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
  区政府采购向本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倾斜,凡纳入国家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区产品以及区科委等部门推荐的自主创新产品均可作为政府采购支持的范围。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三年,原《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的试行意见》(闵府发[2005]15号)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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