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争创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对被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给予50%的匹配;对被评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扶持10万元、8万元、6万元。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制订、实施知识产权和专利战略,经认定后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00%的匹配。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发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第一起草者的主要参与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区内企业单位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对获得软件企业登记证书的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鼓励区内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可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二)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凡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认定的,按照《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给予优惠政策。
鼓励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可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 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扶持。
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对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高端制造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给予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定补贴。对重大产业新建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