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支持发展开业园区、创意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创业园区,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创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孵化器的园区,将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闵府办发[2009]13号)中关于“加强孵化器建设”相关政策进行扶持。(牵头单位:区科委、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1、建立闵行区青年创新创业园,将政府各部门出台的青年创业优惠政策集中到创业园,营造良好的青年创业环境,帮助青年实现创业。对进驻园区具有发展前景的青年创立的企业,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当年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米给予50%的房租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委、区青年事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2、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委、区工商分局)
(五)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鼓励创业的扶持力度,调整和完善《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闵府办发[2007]35号),延长实施期限。补贴对象为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在本区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
13、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培训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引入行业协会、专家团体等专业力量,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对完成创业培训,按要求取得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的本区户籍学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100元的交通误餐费补贴。对参加创业见习的学员和创业见习基地参照本区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标准享受见习补贴和带教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4、开业贷款利息补贴。新开办并获取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小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或在市专项基金代偿前还清本息的,在按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凡实际支付利息大于贴息额度的,可再享受区促进就业资金补贴,数额以实际支付利息与贴息额度的差额为限。(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5、带动就业奖励。对本区户籍人员新开办的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自开办之日起满半年,安置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征地人员在5人及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标准为500元/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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