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0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日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适度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手续,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沪府发[2007]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参保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提交《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选择书》。
2、征地养老管理单位为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参保当年不得退出“居民医保”。
4、征地养老人员在首次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后,以后每年10月1日前不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作自愿继续参加次年度“居民医保”。
5、暂不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以后提出参加的,需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次年度享受。
三、参保后的医疗待遇
1、发放医疗补贴费600元/年、人。
2、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3、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4、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
四、参保后医疗费用支付和其它规定
1、首先由“居民医保”支付医疗费用,低于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医疗待遇部分,再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补充报销。当年度医疗费用补充报销时间最迟至次年3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