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09]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提高征地镇保人员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待遇,现对加强本区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促进征地镇保人员就业
区政府根据实现市场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政府出资岗位除外),且领取两年生活费期满的征地镇保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促进就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统筹使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鼓励用工单位吸纳征地镇保人员就业
(一)单位用工补贴
凡本区各类用工单位(政府出资岗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征地镇保人员(指领取两年生活费期满6个月后未就业的征地镇保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工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资金申请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
征地镇保人员实现就业后,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中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承担50%。
三、鼓励征地镇保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未就业的征地镇保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以及交通误餐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一)做好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全面开展征地镇保人员就业保障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征地镇保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台账,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二)落实就业困难征地镇保人员的援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