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撤销;
1、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弄虚作假;
4、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写《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机构、专家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要求:
1、课题研究结题是重要的成果鉴定工作。一般采用年度集中鉴定的方式,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聘请各课题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