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组一般按教育类别或学科分组,每次从全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及相关和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会议综合评审。对初评合格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

  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3、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评审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达《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专项拨款。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课题的重要程度和研究难度,确定资助课题。对涉及海南教育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课题实行重点资助,原则上每项课题可资助额度为5-30万元。

  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成果鉴定费。鉴定费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