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的投入应与服务区所在路段交通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设施设备数量、公共照明、物业管理强度等相匹配。
第二章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第七条 房建类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各项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完好,无沉陷、裂缝,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内外墙面整洁无污染,室内吊顶、地面、凉棚完好,无破损、无污染、无渗水漏水现象。
第八条 道路类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停车场地面完好无破损、无污染,板缝及时补灌;各类标识标线完好并指示清晰;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路缘石完好、无破损;停车场排水顺畅、无淤塞,排水沟盖板完好、无破损;边坡、边沟完好、整洁;两区连接通道及附属设施完好;绿化无1㎡以上空白地、无枯死植株,绿化管养按一级绿化标准(详见“附件1”)实施。
第九条 机电类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高低压电缆线路、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控制柜等供配电设施完好清洁,各项仪表运转正常,指示准确,数值指示在正常范围内;发电机组定期试机、维护保养,规范填写各项运行维护记录;供配电设施完好率达到100%,供电设施维护符合二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措施(详见“附件2”);高杆灯、庭院灯、路灯等照明设施正常使用,按要求开启和关闭;广场的照度不小于20LX(详见“附件3”);照明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8%,应急照明设施齐备,完好率保持在100%;监控安防设施、局域网设施、通信设施以及配套的相应软件正常使用,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条 设备类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空调等温控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定期清理除尘;供水、污水处理、消防等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定期维护保养,故障及时维修,蓄水池定期清理消毒,水质不低于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污水排放达到二级排放标准(详见“附件4”);排烟换气设施定期清理、维护;开水器等加热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定期清理除垢;化粪池、沉淀池、垃圾池等定期清理、消毒,垃圾不得超过其容积三分之二,生活垃圾及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果皮箱设置充足且完好无损,定期清洁消毒。设备按规范正确使用,定期维护保养,使用完毕及时清洁,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98%。
第三章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业主管理单位须制定公共设施维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抓好落实,做好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齐全、维护维修及时、功能良好。
第十二条 巡查要求
业主管理单位须建立详细的服务区公共设施巡查制度,由相关专业人员对各类公共设施进行巡查。服务区须对房建类和设备类设施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对道路类和机电类设施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并作相应的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业主管理单位须对服务区公共设施进行月、季、年全面巡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维护保养要求
服务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充分结合其自身特性,由相关专业人员按设施的维护保养规律规范实施。
房建类设施:雨季前及时清理疏导排水设施;雨季后及时维护破损污染墙面;公共设施保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清洁剂,并按规范要求清洁和消毒相应的设施。
道路类设施:雨季前及时灌缝;路缘石根据需要及时刷漆维护;绿化根据植物生长规律及时修剪、补栽等。
机电类设施:供配电设施及时清洁除尘;发电机组每月试机、年度例行保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