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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2〕396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服务功能,切实体现服务区以公益服务为主的基本属性,维护高速公路的窗口形象,根据行业规章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服务作用,准确体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功能定位,维护高速公路的窗口形象,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31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豫交〔2009〕20号)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豫交高管〔2010〕25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经批准暂缓开通运营的服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服务区公共设施是指为司乘人员提供公益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区场区内的房建类设施、道路类设施、机电类设施和设备类设施等。
  房建类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区综合楼、员工宿舍、公共卫生间、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围墙、国旗杆、广场洗手池、凉棚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门窗、吊顶、隔板等相关设施。
  道路类设施主要包括行车道路及停车场地面、各类标识标线、交通安全设施、路缘石、绿化、边坡边沟、两区连接通道等相关设施。
  机电类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区高低压电缆线路、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控制柜、发电机组等供配电设施;高杆灯、庭院灯、路灯等照明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局域网设施、通信设施以及配套的相应软件等相关设施设备。
  设备类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场所温控设备(空调等)、给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果皮箱、开水器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须由服务区所属业主管理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纳入服务区所属业主管理单位年度通行费预算管理,确保服务区公共设施所需经费充足并及时到位。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服务区,应由服务区所属路段业主管理单位负责和服务区特许建设投资方协商,确保服务区公共设施所需经费充足并及时到位。
  第五条 公共设施维护分为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提升改造(大修)工程三类。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了保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日常保洁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的目标是保持原有公共设施使用品质不下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应由专业人员或由业主管理单位组建专业队伍实施。
  专项(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的一般性磨损或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以及为延长公共设施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保养、维护。
  提升改造(大修)工程是指对服务区公共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或对不能满足现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区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水平。
  专项(中修)工程和提升改造(大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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