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逾期仍不履行的后果;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七条 经过催告,当事人不履行催告书确定义务的,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电话;
(二)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代履行方式和时间;
(四)代履行标的;
(五)代履行费用预算;
(六)代履行人;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九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中止执行,制作《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制作《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终结执行,制作《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中止强制执行。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法律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文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催告情况;
(五)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
文书式样之一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
案号: 字第 号
当事
人情况
| 公民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车(船)籍
| | 车(船)号
| | 车(船)型号
|
|
案件
基本
情况
| |
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及依据
| 执法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
文书式样之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案号: 字第 号
当事
人情况
| 公民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车(船)籍
|
| 车(船)号
|
| 车(船)型号
|
|
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
| |
法律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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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名称
| □1.扣押车辆(责令停放) □2.强制拖离车辆 □3.扣押工具□4.扣押证件 □5.扣押船舶 □6.扣押浮动设施 □7.拆除动力装置 □8.责令临时停航 □9.责令驶向指定地点 □10.责令停止作业 □11.禁止进港 □12.禁止离港 □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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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清单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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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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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 扣押财物的,本决定也作为扣物清单;强制期限为_日,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不包对物品括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时间。
2.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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