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统计填报单位依法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依照省统计局规范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对照不足抓落实,力争2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努力实现“统计有人抓,事情有人做,人员有资格,工作有制度”的基本工作目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十)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政府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
(十一)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市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2012年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市统计局按照省统计局制定的市(州)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保障全省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在全市的正常运转,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企事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企业联网直报进程。
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
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
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