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分)会党委、党支部:
《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经2012年1月7日宁夏律师协会党组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
1.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2.宁夏律协领导班子工作职责
3.宁夏律协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综合测评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2012年1月7日)
为增强协会领导班子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意识,引导协会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单位利益与行业利益、服务律师与行业管理的关系,促其履职尽责,接受律协理事会、党组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市司法局局长。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二条 采取年度自评、协会理事满意度测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为考评对象履行律师职责情况;所负责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市律协(分)会长职责情况;分管自治区律协工作完成情况、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值班情况等。
第五条 考评程序按个人述职、理事满意度测评和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测评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协会会长、副会长自觉完成自评工作,每年度年末时,在理事会会议上述职。
(二)满意度测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方式、问卷调查方式、个别走访等方式,对会长、副会长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测评:协会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各市司法局局长,按百分制对会长、副会长进行年度满意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