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建[201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深入调研,结合我省建筑企业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快我省建筑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我省建筑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加快全省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我省提出的“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加快我省建筑业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高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高技能劳动者是建设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核心骨干和优秀代表,在应用新的技术与材料、研究新的工艺和方法、创造高品质工程、提高我省工程施工水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不同层面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切实转变重专业技术轻劳动技能的传统观念,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把高技能人才建设工作作为加快我省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落实,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督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协调,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或项目人工费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的教育培训专项费用,确保有3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各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依法对这类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实行统筹规划,其中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同时,研究制定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