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掌握方法内容
本次自评,拟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讨论、实例剖析、定量与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各地应重点把握下列自评内容并形成自评分报告。
(一)相关条款是否公正合理、可行,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相关条款的群众知晓度如何,贯彻落实情况如何,配套规范性文件或配套措施是否制定到位。
(三)相关条款的实施效果如何,取得哪些社会、经济效益,有哪些成功经验。
(四)相关条款在实施中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哪些是工作上的问题,哪些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对地方立法有哪些启示。
(五)相关条款是否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需要修改完善。
四、突出自评重点
省人大明确下列内容为本次自评重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
《环卫条例》其它条款存在制约因素或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可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