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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的通知
(鄂建文[2011]186号)


各市城管(执法)局,荆州市、十堰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需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环卫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卫条例》立法后质量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决定成立《环卫条例》立法后质量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任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善谋任副组长,厅法规处、城管处及各市州城管局(住建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城管处,由冯家清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新俭、周裕波、冯其林、雷慧莉等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卫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评估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挑选熟悉《环卫条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掌握立法目的、原则和重点的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并尽快投入到自评工作中。
  二、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省人大的安排部署,在2006年我省首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立法的基础上,借鉴近年来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对《环卫条例》中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等进行自评。通过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认真总结《环卫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环卫条例》的立法质量,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卫管理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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