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监督用人单位对同种岗位、从事同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6)加大女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7)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确保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也要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1名女干部。
(3)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达到15%以上。
(4)市(厅)、县(处)、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
(5)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推荐、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女干部。
(7)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9)村民代表中,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个妇女名额。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5%左右。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2.策略措施。
(1)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完善选举机制,保障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大女干部挂职、交流力度,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加强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5)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确保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个妇女名额。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在2010年的基础上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6)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7)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中心,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