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名录”的土地调查相关单位,其申请材料由省厅记录存档,纳入日常管理,实行年度检查核验制度。检核内容包括本年度的业绩情况、承担土地调查的情况、业主评价意见、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连续3年没有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自动降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连续2年没有承担变更调查任务的,自动降入“土地专项调查名录”;列入“土地专项查名录”的单位,1年内没有承担相应调查任务的自动从名录里剔除。
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在开展相应工作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规程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对承担单位在工作中出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业绩不佳、调查成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拒不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承担土地调查任务资格1年。出现《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从《名录》中撤除,五年内不得再列入。未经业主单位同意,私自转包调查任务的,一经查实,将该单位列入省级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向相关机关和单位通报。
五、进一步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人员的管理
省厅每年开展一次土地调查培训,参加培训的土地调查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省厅核发《土地调查培训证书》,取得省厅颁发的《土地调查培训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土地调查工作。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土地调查,按要求另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承担本辖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培训。土地调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国土资源部门安排的相关培训。
列入《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最少要有20人取得《土地调查培训证书》;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最少要有10人取得《土地调查培训证书》;列入“土地专项调查名录”的单位,最少要有5人取得《土地调查培训证书》。
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土地调查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土地调查项目。每个土地调查项目投入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必须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每个变更调查项目投入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勘测定界项目每五十公顷投入取得《土地调查培训书》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