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及人员管理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土地调查工作,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加强土地调查技术单位和人员管理,根据《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第518号令)和《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及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为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调查规定、办法,并在土地调查的机制上、方法上、标准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及人员的管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保土地调查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维护土地调查成果的公信力,切实提升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水平,保障国家利益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法定土地权益。
二、建立土地调查名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照《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在我省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土地调查工作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列入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各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省级土地调查名录中,选取符合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相应的土地调查任务。
土地调查名录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土地调查名录;第二类为: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第三类为:土地专项调查名录。列入第一类土地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土地调查工作;列入第二类土地变更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以承担城镇和村庄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还可以承担下一类单位的业务工作;列入土地专项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以承担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日常地籍调查和土地勘测定界。上一类技术单位可以承担下一类调查业务,下一类技术单位不得独立承担超出本类业务范围的土地调查工作。
由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其他土地调查工作,超出上述分类范围的,其省级单位的审定办法由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