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放射状角膜切开术(RK)后行LASIK术应相隔2年以上。
5.术后处理。
(1)手术中如有严重并发症或出现患者不适情情况,须留院观察。
(2)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术后注意事项。
(3)术后第一天必须复诊。
(4)LASIK术后首次复诊后的随访安排推荐为术后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
(5)表层切削手术后首次复诊后隔天复诊至角膜上皮完全修复。随后的复诊安排推荐为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12个月。
(6)应告知患者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就诊。
6.术前及术后用药。
(1)术前滴广谱抗生素滴眼液。
(2)后滴广谱抗生素滴眼液、糖皮质激素和人工泪液。
(3)在滴糖皮质激素眼药水期间应密切监测眼压。如眼压测量值高于术前眼压,或随访过程中眼压升高超过5mmHg,应做相应处理。
(四)相关卫生学及管理要求。
1.术中所有与术眼接触的手术器械、敷料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为达到卫生学的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灭菌,即1个病人使用1套手术器械、1个手术消毒包。
2.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气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
3.术中使用的药物和冲洗液必须是当天使用,其防腐剂含量不得超标。
4.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医疗人员的介入。
四、培训及其他管理基本要求
(一)省级培训基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培训要求。
1.培训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培训基地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3.培训基地对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核,为考核合格者发合格证书。
(三)继续教育规定。
1.对从事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医护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期考核,包括执业资格、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活质量、随诊情况和病案质量等。
2.考核不合格的医护人员须按规定在培训基地培训学习,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技术工作。
(四)医疗机构自准予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之日起,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将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省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