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森林旅游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森林旅游的领导,把森林旅游纳入旅游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工作责任,强化督查和考核;各级林业、旅游部门要同心协力、主动衔接,及时研究协调森林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强森林旅游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长效机制,共同加快森林旅游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工作;发改、卫生、水利、环保、住建、公安、交通、人保、新村办、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把推动森林旅游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各司其责,主动支持,共同推进全省森林旅游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大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森林旅游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将森林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林业重点工程、旅游发展基金等建设资金要适当向森林旅游倾斜。
(三)拓宽融资渠道。在确保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职能并保持森林旅游资源权属稳定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实体投资森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以及交通运输等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鼓励乡镇、村、农户及工商业主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鼓励农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为森林旅游发展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信用状况好、资源优势明显的森林旅游项目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担保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森林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落实优惠政策。适当增加森林旅游业发展用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森林旅游业发展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对重点森林旅游项目优先保障供应。经省政府批准后,列入省重点产业项目的优先安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开办的森林旅游项目,工商、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免收办证费用;对三星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宾馆、饭店,用电价格实行比商业用电低0.1元/千瓦时的价格;使用管道天然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森林旅游景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湿地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征占用林地、重要湿地或不按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重要湿地手续、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不按程序审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为森林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完善事故应急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标准。重要旅游景区要配备安全保障和救援队伍,强化安全检查。加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旅游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