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森林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编制全省森林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与任务,统筹各类森林旅游景区,合理产业布局,挖掘发展潜力。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编制好本地森林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森林旅游景区应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坚持以总体规划统领景区建设,杜绝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加快景区景点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在林业特色明显、景观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文化底蕴深厚的区域,加快建设各类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将城边、路边、水边适合开展森林旅游的区域优先纳入到森林旅游发展体系中来,不断扩大森林旅游景区规模,增强林业服务社会的功能。在理顺产权利益关系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支持鼓励林农利用具备一定景观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服务;鼓励申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改善基础设施。加快改善森林旅游景区与主要客源地间的交通条件,完善森林旅游景区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通信等设施;加快推进森林旅游景区的通景公路、游步道、停车场和接待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设施、森林生态科普教育设施建设。
(四)打造旅游品牌。依托资源优势和特色,加快各类森林旅游品牌的建设。积极发展山地生态游、森林温泉度假游、森林养生游、城郊森林休闲健身游等特色森林旅游模式,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健身和养生等多样化需求,形成一批有吸引力的森林旅游精品线路;着力建设一批高质量、有影响力的生态文化(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不断提升森林生态文化功能;积极开展森林旅游示范创建工作,建设一批森林旅游示范县、示范村(镇)、示范区(点)、示范星级“森林人家”和“森林庄园”等品牌;鼓励森林旅游景区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
(五)加强资源保护。合理布局各类森林旅游设施,加强保护设施建设,做好重大旅游开发项目前期研究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加强森林旅游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办理项目审核审批手续,防止旅游开发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格控制各类大型永久性设施建设,杜绝不可逆转的破坏性开发行为;积极开展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强化现有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湿地的保护。加快景区造林绿化,加强风景林抚育和改造,全面提升植被景观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