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或者事业编制之内,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其所需行政执法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4、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对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5、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管理教育、文明执法等制度。
6、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能够承担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适应的协调、监督任务。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范围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5号)执行。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各市、县(市)政府深入调研,形成方案,报省政府决定。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于8月底前进行纠正。不按期纠正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政府,要防止擅自扩大和缩小职权范围,更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相取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