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42号文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4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予以强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自2001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有9个市、县(市)政府在城区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了城市管理,维护了城市秩序,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但是,我省这项工作相对滞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面比较窄,质量不够高,与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周边省相比,还有差距。各市、县(市)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改革意识,积极支持市、县(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条件和范围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