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评议、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等次等。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
(三)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
(四)垂直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一)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二)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