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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依法行政组织保障的考核内容:
  (一)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下设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
  (二)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有落实;
  (三)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法制机构,并有四名以上(含四名)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
  (四)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培训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五)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六)建立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制度;
  (七)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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