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项目分为一般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般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成立时间超过36个月,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贷款贴息项目以2011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3.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划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
(1)初创期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成立时间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即注册时间36个月以内)的企业,省创新资金或地方创新基金(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20万元。
(2)成长期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成立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即注册时间超过36个月)的企业,省创新资金或地方创新基金(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
4.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5.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归国留学人员项目、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毕业不到两年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创新基金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省创新资金、地方创新基金(资金)总支持金额不低于60万元(其中地方创新基金(资金)或所在地市科技部门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