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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创建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顺义区创建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各属地单位为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政策制定,适时召开全区标准化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职责,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制定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摸清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水平等,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对应评审标准,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消除。
  (三)建立评审标准和工作机制。
  1.明确评审标准。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分类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标准,并以此作为三级达标考评标准。对于规模以上企业,国家已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应行业(领域)评定标准执行;国家未发布但北京市已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的,按照北京市相应行业(领域)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均未发布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的,暂时按照我区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执行,待国家或北京市评定标准发布后,按照上级评定标准执行;规模以下企业按我区相关行业(领域)评定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二级(或以上)标准化工作。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至少应当达到我区分类分级B级企业标准。
  2.确定评审机构。国家或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区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化咨询和评审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我区企业类型、数量、分布情况以及评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已确定的咨询和评审单位应向社会公布。
  规模以下企业的评审工作,要注重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简化程序和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对已达标的企业,结合我区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实行周期复评制度。
  3.加强评审管理。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严格考评流程控制,加强对评审机构的管理,规范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
  (四)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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