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确保全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活动。
已享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将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实际的核对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是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核对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