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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15-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每月800元的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发放。
  第十六条 每年组织管理期内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不少于15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的单位,也可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所需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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