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单元集中安排,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成套住宅中分散安排。配建房屋位置和层次应不低于小区平均水平。
(二)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竣工、同步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在项目第一期中先行安排。
四、配建协议管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配建要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协议》,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要件。
协议内容包括:1、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2、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3、户型、布局;4、配套设施建设;5、配建住房技术和质量要求;6、房屋验收;7、移交期限和移交手续办理;8、违约责任;9、其它约定。
五、竣工验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入住条件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负责接管登记确权,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
六、后续使用和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企业对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承担。
(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住房保障需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需要将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经区政府审核并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复核同意。需要上市转让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七、工作要求
(一)区发展改革委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时,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内容是否列入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凡未列入或内容与出让合同不符的不予立项。
(二)区规划土地局在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对配建约束性指标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予审批。
(三)区建设交通委在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内容进行复核。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工程建设加强管理,监督项目工程质量,确保按期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