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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拟订的《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意见

  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本区青年职工、各类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配建要求
  (一)凡本区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住宅建筑总面积一定比例(暂定为7%)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大型居住区范围内与保障性住房搭桥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除外。
  (二)商品房项目按比例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移交给区住房保障机构(暂定为区保障住房租赁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约定及时办理配建房屋的移交手续。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做好配建房屋的接收工作,保证符合使用的要求。
  (三)商品房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实物方式实施。对于别墅等高档住宅小区,无法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适配房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按应配建面积提供房源。建成移交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处置。
  二、主管部门
  (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配建工作的开展以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等事宜。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工作。
  (二)区规划土地局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进行方案审批时,应征询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建要求。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明确的应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约束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以及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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