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审批规范化水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上海市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定期组织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实行行政审批目录管理,该取消或调整的一律取消或调整。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积极求得上级部门的支持,争取再取消或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并及时公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凡未纳入公布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审批,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设立和行政审批权的规范行使。依法规定审批权限,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缩小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4、推进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创新,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编制依法行政工作规程和审批业务手册,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操作层面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总流程,并扩大至土地储备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努力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区审批协调和审批意见征询两个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AB角制度。坚持和完善“三同时”审批机制,按照“一口收件、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全面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范围从内资扩大到外资。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实行行政审批程序提前介入,更加注重过程指导,切实抓好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和推进。
5、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风险防范水平。坚持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各审批部门的效能监察、绩效评估、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强化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进一步扩大行政审批相关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审批信息公示系统和服务评价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和统一。加强对中介机构(技术、专业服务组织)的有效监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市场,重点对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中介机构和技术、专业服务组织,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服务行为,通过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6、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功能,全面实现部门行政审批网上运作。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审批事项的全面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考核。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严控新增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施预算统一管理。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规范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职权和责任,编制相应的《机构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做到权限边界清晰、内部管理科学,实现不同功能、不同层级的职能机构、执法岗位的相互衔接与协调配合。按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执法责任体系,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探索区政府各部门领导、科(所)长、科(队)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三级目标分解”和评议考核新途径,落实行政问责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区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实行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目标和部门领导述职评议相结合。
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增强综合执法效能,加强两者之间的互动性、互补性和整体性。科学确定区级和镇(街道)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重点保证镇(街道)行政执法反应快捷、处置及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和双向沟通机制,规范案件移送、双向告知、办案咨询工作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职责交叉问题。实施行政执法,既要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探索行政处罚的分类分步模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果。根据“合法、合理”原则,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和参考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达到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在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自查的基础上,区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3、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行政执法队伍,重点加强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配置。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资质基本标准,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准入制度,进一步强化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懂法律、懂政策、懂管理的高素质行政执法人才。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
七、着力改进和完善行政体制机制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能定位,明确政府的行政决策权。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以规范重大决策为重点,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的办法》、《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的办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健全决策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
2、完善行政决策的法律、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开放性。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法律审查职能。完善区政府顾问机构参与政府决策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区政府顾问机构的智囊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建设,以专家或咨询机构的论证或评估为前置程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为行政决策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