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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开办奖励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额的实际到位进度予以兑现。对闵行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加大奖励力度。
  (四)享受落户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七年内不得迁离闵行。
  三、投资收益奖励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闵行区内的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装备、航天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六大重点产业领域或者闵行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按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该创业投资企业50%的奖励。
  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利润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60%的奖励。
  四、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集聚闵行,对在闵行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凡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办公用房的费用补贴。
  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三年期租金(以同地段、同档次楼盘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为上限)5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万元。在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上述办法减半补贴。对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三年期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补贴。享受办公用房费用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至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取得产权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分拆转租,不得将所购建办公用房的产权转让。
  五、创新管理奖励
  对在闵行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依据其贡献给予创新管理奖励。
  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按其当年个人薪金收入所形成区级财力,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高管人员(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合伙人等,每企业限5名)的奖励比例为60%;核心骨干人员(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每企业限5名)的奖励比例为30%。对特殊贡献人员可以加大奖励力度。
  六、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建立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定期组织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人才、科技企业对接活动,为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搭建交流平台,拓展区内投资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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