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科委拟订的《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资本和管理团队向本区集聚,促进本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为落户于本区(指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特别注明条款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投资人委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并分享投资收益的企业组织。
二、投资落户奖励
对在闵行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创业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按注册资金1%给予奖励。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0.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15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合伙人中自然人和注册在本区的法人机构的承诺出资额部分,给予创业投资企业所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落户奖励。这部分出资额超过承诺出资总额70%的,参照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按合伙企业承诺出资总额进行奖励;这部分出资额未超过承诺出资总额70%的,参照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按这部分出资额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