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委现代服务业科:沪闵路6558号521室,电话:64131790,邮编:201199。
(三)执行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2、凡注册和纳税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闵行部分)和紫竹高新区内的企业按各自园区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的扶持政策。
3、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单位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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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所属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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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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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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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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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
政策条款
| 政策细则名称
| | 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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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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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满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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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附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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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批
情况
|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区经委(区旅游局)预审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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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办理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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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