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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经委现代服务业科:沪闵路6558号521室,电话:64131790,邮编:201199。
  (三)执行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2、凡注册和纳税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闵行部分)和紫竹高新区内的企业按各自园区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的扶持政策。
  3、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单位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所属街镇

 

法人代表

 

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享受

政策条款

政策细则名称

 

申报项目

 

申请资助金额

 

申请时间

 

申请条件

满足情况

 

申报材料

附件名称

 

申报审批

情况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委(区旅游局)预审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办理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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